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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教育思想荟萃之费希特

【来源:德研中心 | 发布日期:2019-12-17 】

前言

往期我们已经推过几期“教育名家”栏目,包括第斯多惠、福禄贝尔、威廉·冯·洪堡和赫尔巴特等著名教育家。现在“教育名家”专栏即将回归。今日起我们将继续推出“教育名家”系列专栏,期待您的喜欢!(往期回顾请戳文末蓝字哦!)


人物简介

费希特Johann GottliebFichte,1762年5月19日-1814年1月27日)德国作家、哲学家、爱国主义者,古典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之一。





思想主张

费希特认为教育应以智育、体育也是为了有助于培养不为物欲所染的自由意志。不过,意志自由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而是与义务结合着的。当人作为有限自我,其意向同绝对自我的动向趋于一致时,意志最自由,同时对使命和义务的认识也最明确。这种义务感叫做良心。听从良心呼吁而见义勇为就是道德,“只有人的行动才是决定人的尊严的东西”。



名人名言

1.世界是自我创造的非我。

2.信仰决不是知识,而是使知识有效的意志决断。

3.科学家一旦做出成绩,就就应忘记自我所做的事情,而经常去思考他就应做的事情。

4.所有的理论法则都依赖于实践法则;如果只有一条实践法则,那么它们就都依赖这一条实践法则。

5.使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

6.人的教养不能够靠别人传授,人必须进行自我修养,一切苦修也绝不是文化修养,教育是通过人的主动性来实现的,教育牢牢地钉在主动性上。



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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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权基础》是耶拿与莱比锡著作的实体书。这本书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

在费希特的著作《自然法学基础》中,他提出自我意识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客体的自我意识,它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其它理性的客体存在。这些(其它)客体共同影响并召唤起每个单个个体其自身的自我意识。这个观点是由他的认识论所延伸出来的,他证明了每个自我的意识产生依赖于每一次它对非我的把握(用费希特的话说,就是自我设定非我)。由这些观点所导出的我/自我之间的差异(自我在自身中设定非我与自我相对立)最终发展成了费希特的认识论(绝对自我,自我设定自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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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陈一萱

审核/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