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 正文

德国中小学的教育惩戒

【来源:王思琪 | 发布日期:2021-06-20 】

编者按:如何规范教育惩戒一直以来都是基础教育领域的重要问题。而伴随我国重新修订《教师法》,这一问题更是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教育惩戒权,顾名思义是教师因学生行为失范而对其进行约束管教的强制性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也是教师基于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专业权利。作为义务教育发源地的德国在界定教育惩戒概念上不仅拥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核心原则和措施。这对我国科学规范教育惩戒这一事项具有十分深刻的借鉴意义。

本文为浙外德国研究中心“教科资讯”栏目第42篇(总第115篇)。


德国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


87A6

图片来源:光明论 微信公众号


德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主要依据来源于各联邦州制定的《学校法》。其中,教师教育惩戒权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理解德国教师教育惩戒权,首先应从整体上把握德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并在德国教育法体系下对教育惩戒进行概念界定。根据我国学者巫锐、王世岳的研究,具体可从基本目的、措施类型以及根本原则三个方面理解德国的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保障中小学有序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二是保障人员和财务安全。德国各州《学校法》均以不同方式细化了基本目的。例如,北威州强调应保障正常的课堂秩序(第53条第1款);柏林州强调教育惩戒有利于解决教育冲突问题,特别是在学生对课堂和教育工作造成“障碍”的情况之下(第62条第1款);黑森州则明确了教育惩戒在教育工作中所需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发展学生自主学习和执行任务的意志力,使学生具有基于宽容、公正和团结原则下的社会行动能力以及预防学生可能发生的错误行为等(第82条第1款)。


教育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教育措施和纪律措施(维持秩序措施),部分联邦州还规定了安全措施。学校在实施不同类型的教育惩戒措施时必须遵循一定秩序,且不同措施之间应相互配合。通常情况下,学校应优先采取教育措施;当教育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方可采取纪律措施甚至安全措施,后文将对此作详细介绍。


教育惩戒的根本原则是“适度性”。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各类主体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进行裁量,包括从教育措施或教育影响上升到更为严格的纪律措施,部分州甚至规定了最为严格的安全措施。第二层含义是指严格区分“可被准许的强制力”和“不被准许的强制力”。通常情况下,《学校法》除了规定教师或学校可以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外,还明确列举了不被准许的措施,例如体罚、集体处罚以及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纪律措施等。《学校法》通过强调“适度性”原则,在保障学生享有义务教育权利的同时,也严厉杜绝学校出现体罚和侮辱人格的惩戒措施。


德国教育惩戒的核心原则:比例原则


145C4

图片来源:WEGZUDE留德圈 微信公众号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若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德国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引入教育惩戒之中,其核心价值在于要求学校及其教师在实施惩戒行为时采取最小侵害的方法,达到既维护教育秩序又保护受惩戒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我国学者吴开华的研究,德国比例原则要求学校和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01目的正当,符合教育目的

学校及其教师采取教育惩戒的手段须确保能达到所希望的教育目的,切忌不当处罚。只有当学校教育活动受到干扰并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学校及其教师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教育措施及纪律措施,但不论采取何种措施,其最终目的都不得逾越学校的教育本质。


02手段必要,体现最小侵害原则

在所有可达成教育目的的惩戒手段中,学校及其教师必须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的手段。德国将教育惩戒手段主要区分为教育措施和纪律措施两种,由于教育措施不影响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选择上具有优先性;而纪律措施相较而言可能会影响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只有在教育措施实施无效后方可采取,具有一定辅助性,并确保将学生的权益损害降至最低。


03目的、手段合乎比例,体现法益平衡原则

学校及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不能为了达到很小的目的而严重损害学生权益,应努力寻求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最佳平衡。学校及其教师的惩戒行为应时刻注意与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学生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禁止教师集体处罚学生,尤其是在因无法确认班上某个学生的违规行为时而集体处罚学生。


德国教育惩戒的形式与措施

从上文可知,德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具体可分为教育措施和纪律措施,部分联邦州还规定了安全措施。不同措施的决议主体、前提条件、实施程序和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在我国学者巫锐、王世岳的研究中可以得知,总体来看,德国教育惩戒制度体现了“教育引导先行、纪律惩戒为保障、安全防御为底线”的教育惩戒理念。


01教育措施:教学人员自主裁量的非正式教育惩戒

教育措施是指当学生干扰课堂或影响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时,教学人员可依据明确的教育规范,并通过特定的任务和方法,帮助学生改正其行为方式。


从内容上看,教育措施的惩戒程度较轻,一般包括教学人员(对学生行为)明确表态、给学生布置任务、没收学生物品、与学生及家长谈话、要求学生补课以及要求学生弥补损失等。从程序上看,教学人员应以适当方式将采取的教育措施告知学生监护人。对于特定的教育措施,教学人员须在实施前履行告知义务。以巴伐利亚州《学校法》为例,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学生未能达到足够的课堂学习时间,须在教学人员监督下补课;第88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教学人员在执行该措施前须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并说明事实情况。


与纪律措施相比,教育措施是相对非正式的教育惩戒方式,无需经过专门机构决议,而仅取决于教学人员个人的及时判断与行动。教学人员可根据学生的年龄与个性,自主决定采取《学校法》中规定的教育措施。通常情况下,教育措施不在司法审查范围内;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采取非正式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教师或校长撤销教育措施,甚至向上级教育监管部门投诉等。


2A110

德国教育性措施与纪律(维持秩序)措施法律要件对照表

图片来源:《美、德两国教育惩戒立法的比较与启示》


02纪律措施:不同机构分层决议的正式教育惩戒

纪律措施是指当教育措施无法成功解决冲突时,不同主体为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而对学生实施的惩戒措施。与教育措施相比,纪律措施是一种正式的教育惩戒方式,不同纪律措施须经不同层级机构按规定程序决议后才能实施。各联邦州《学校法》对不同层级的决议机构有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教学人员、校内各层级决议机构和上级教育监管部门。从法律属性上看,实施纪律措施一般被视为行政行为,行政法院可对不同纪律措施实施的一般及特定前提条件进行审查。


一般而言,纪律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书面警告;(2)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参与课堂及其他学校活动;(3)转交至其他平行班级或其他课堂小组;(4)转交至同年级其他学校;(5)如学生已完成义务教育,可将其开除出学校。以上措施实施的一般前提条件是,学生破坏课堂与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危害到学校生活的其他参与者,且通过教育措施无法保证解决问题与冲突;又或是学生故意违反学校领导层或教学人员的安排,且该安排是出于完成学校课堂和教育任务的必要性(不来梅州第46条第2款)。此外,不同纪律措施的实施还受限于特定的前提条件。以巴伐利亚州《学校法》为例,参照第86条第2款,共12条纪律措施,除满足一般前提条件外,特定纪律措施的实施须满足诸如“出现严重或反复破坏该科目课堂”“对学校造成危害”以及“蓄意犯罪”等特定前提条件。


03安全措施:以防御危险为目的的教育惩戒

除教育措施和纪律措施外,个别联邦州《学校法》还针对特定情况规定了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是指当学生行为对学校其他人员生命或健康造成显著危害,或严重且持续损害了(或可能损害)其他学生受教育权,学校校长或上级教育监管部门可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暂时开除,或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下终止其全日制或职业义务教育。从这一定义来看,实施安全措施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持学校秩序,而是上升到危险防御层面,其惩戒程度最高,决策层级也相应提高。


从内容上看,一般包括暂时开除出学校和特定前提下终止义务教育两类。以巴伐利亚州《学校法》中的安全措施为例,第87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果对学生、教学人员、校内其他从业人员、学校或实践培训框架中其他人员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显著危害,且不采取该措施无法阻止该危害时,则可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暂时开除出学校或暂停实践培训。


总体而言,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教育,其实质不是处分、处罚,而是培养学生的品德和品质。德国教育惩戒制度深知教育惩戒的本质和目的,并严格遵循了“教育引导先行、纪律惩戒为保障、安全防御为底线”的基本理念。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看,德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及其特点在我国探讨教育惩戒实践方面,特别是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问题上提供具体参考。


参考资料:

1.《德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及其启示》巫锐 王世岳 原发期刊:《全球教育展望》2021年第50期118-128页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1&filename=WGJN202103009&v=0Iq3TEAAFtczRe0FEVPuR60sxZpwptfzF%25mmd2Bgv9PgLj056SGfhPzbFJbap4lI2SVEH

2.《美、德两国教育惩戒立法的比较与启示》吴开华 原发期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32期第32-36页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2012&filename=GJXY201202008&v=bun%25mmd2FI9EqRd2se%25mmd2Ff4hIUY7Xo%25mmd2B6WFAE1Mz8lzes9ce%25mmd2F5J0Q5MdMcYmdLV4Mwb13YiS

3.《教育惩戒立法,这些国家怎么做?》微信公众号:光明微教育

https://mp.weixin.qq.com/s/NCVCAzud5VFfO-ZI2tyWsQ


供稿 | 王思琪

排版 | 高锡涛

编辑 | 郑葵

初审 | 程静

终审 | 陈洪捷 吴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