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青少年法治教育既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作为大陆法系之标杆,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亦较为完善。德国重视义务教育与儿童福利制度并以此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依托;在联邦教育法案之下,各州可以分别确立各自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制度,在鼓励青少年发展的总目标下具备灵活性的特点,并且形成了规范的“校外教育”体系。但是,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提升。本文将重点探析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涵及发展历程、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本文为浙外德国研究中心“教科资讯”栏目第65篇(总第144篇)。
一、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内涵与发展历程
19世纪上半叶,德国的市民阶层逐渐壮大,在取得财富、接受教育进而获得社会地位以后,他们要求国家对其个人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权利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保护,并为排除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空间的不当干预和获得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而开展了不懈的斗争,这是“法治国家”理论产生最初的时代背景。随着德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完善,更多重心转向了“法治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人才培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德国法治教育经历了从法律是国家治理工具到法律具有至高属性的转变,即从“法制教育”(juristische Ausbildung)一步步发展到“法治教育”(rechtsstaatliche Ausbildung)的转变。青少年法治教育并非简单地向青少年灌输法律条文与知识,而是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的教育。它重在培养青少年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使他们能够理解权利义务的边界,从而成为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人才,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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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特点
(一)重视义务教育与儿童福利
在德国,青少年接受教育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强有力地保障。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义务教育法》的国家,其1717年出台的《义务教育规定》明文确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贵贱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强调政府对青少年教育的财政支持,提供儿童福利。如德国有专门的儿童津贴(Kindergeld),对于14周岁以上的青少年,补贴金额最高可达每月478欧元。甚至在新冠病毒流行之际,提供一定的儿童娱乐金(Kinderfreizeitbonus)以更好促进青少年成长。
相较于我国对青少年年龄较为模糊的范围界定,德国一般将青少年离开双亲之家庭的时间视为青少年的结束时间,一般情况下为25周岁左右,如《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Kinder-und Jugendhilfegesetz)第7条与第11条,将青少年限制在27岁以内,体现了德国不仅重视未成年人,也重视成年学生(处于晚期的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这些制度设立与举措开展,都为德国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受教育基础及更完善的教育发展路径,体现了德国政府在完善发展青少年法治教育上的支持态度。
(二)灵活制定法治教育法
德国的《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款是德国教育事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没有统一的法治教育法,各州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联邦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职权范围,除了联邦法律外,德国的16个联邦州还拥有自己的宪法。在制定法治教育法上,各州行使的主要是“文化主权”,在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学校教育都属于州文教部的管理权限。因此,各州可根据其教育实际发展阶段及特色制定青少年教育政策,通过州法律予以规定,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如在德国《黑森州儿童和青年福利法》(Hessisches Kinder-und Jugendhilfegesetzbuch)即对本州教育进行了专门规定。
(三)独具特色的校外法治教育
校外法治教育是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法治教育与家庭法治教育的延伸与补充。依据《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德国已建立独立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并行的校外教育模式(Auβerschulische Jugendbildung)。这一模式作为青年援助的独立部分,主要针对12岁以上27岁以下的青少年,旨在创设一种寓教于乐的新型教育模式。其涉及领域非常宽泛,涵盖政治、文化、职业、体育、生态、健康等多个方面。校外法治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培育文明素养与实践精神,促进人格全面发展等发面具有鲜明优势,而这一功能定位与青少年法治教育之宗旨相适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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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虽然有很多优点,为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建设与进步提供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与启示,但同时,它仍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一)立法规范不够完善
德国的法治教育在公民教育中的体现按其教育阶段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上大学之前,侧重于青少年法治观念的培养,涉及统筹规范所有类别教育的教育法,另一种是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受以专业的法律教育为内容的法律职业法调整,在大学之后,采用分轨制的教育方式,将法律知识的理论学习与职业教育并重。然而,虽然德国的公民教育中包含了基本的法治精神教育,但未针对法治教育明确立法,尤其在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法治教育的深入推进产生不利影响。
(二)各州学法用法进度不平衡
德国各州在不偏离联邦法治教育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各州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治教育法,虽然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但由于各州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州情的不同,导致地区间学法用法进度的不统一以及依法治教成效落实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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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学前法治教育不够重视
在德国,国民教育体系内所有学校都是免费的,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和成人教育等部分,但学前教育并不涵盖在内。德国法治教育的实施阶段不同,其侧重点有所区别,各个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的施教手段由于其受众的接受水平和需求的差异也会产生较大不同。学前法治教育对未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开展具有启蒙作用,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学前教育不在德国国民教育体系内,自然这一阶段的法治教育也无法得到保障。德国联邦政府对此重视度不高,项目资金缺乏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德国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因州而异,差别较大。
四、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应对方向
(一)加强对各州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干涉
为规范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使法治教育的深入推进拥有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德国联邦政府及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加强对各州法治教育的干涉。正如德国《教育基本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层次、管理权限和职业教育开支等,联邦政府及立法机关应订立相应的《联邦青少年法治教育法》,对各州法治教育的开展进行统一与规范,对如学校定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因缺乏立法保障带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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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断修改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
针对德国青少年法治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联邦政府以及立法机关、各州教育机关应出台相关法律体系,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建立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系统,使青少年法治教育真正形成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纠的法制体系。同时,也需要对各州法治教育的推进进行实时调控,对法治教育发展状况较为良好的州,联邦政府应对其工作予以肯定并将其视为榜样号召其他州学习借鉴;对法治教育发展成效不太理想的州,联邦政府应给予财政、资源、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对其进行帮扶,缩减各州之间学法用法、依法治教方面的不平衡。
(三)明确政府对学前法治教育的资金投入
联邦政府应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导向,加大对学前法治教育的关注度,明确政府对学前法治教育的资金投入,同时把学前教育也一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逐步解决因历史渊源和各州经费结构差异所导致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时,德国学前教育的负责与监管机构——儿童和青少年福利部与联邦家庭事务部,应根据本州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针对性举措。依次,在联邦与各州的共同努力下,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将得以不断完善发展,取得更优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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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林兰馨
排版 | 吴诗颖
编辑 | 陈飞宇
初审 | 陈玉玲
终审 | 陈洪捷 吴卫东